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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家暴证据有哪些

作者:信之源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7 浏览量:0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有很多是因为家暴提出离婚的,但是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因为平时没有注重收集证据,导致证据缺乏,证明不了自己遭受过家暴。在被家暴时要第一时间报警并注意证据的收集。下面资深北京离婚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中离婚家暴证据先关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法条中不难看出家暴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之一,关键就是在于有哪些证据能证明自己遭受过家暴。能够证明家暴的证据主要有:

(1)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及时拨打110报警,请求警察制作笔录;警察制作的家暴训诫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收集视听资料、照片等相关证据,譬如录音录像,微信或者QQ聊天记录等;

(3)应当及时到医院就诊,保管好医院的诊断书、病历、收据等相关资料;

(4)有明显伤害痕迹时,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伤情鉴定;

(5)向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寻求帮助的证据;

(6)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

(7)如果有目击证人时,可以提取证人证言,诉讼时证人也可以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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