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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纠纷诉讼官司注意事项

作者:信之源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7 浏览量:0

征地拆迁纠纷诉讼官司有两难,一是立案难,而是胜诉难。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不公正待遇的话,很容易就是带来巨额的损失,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直接打官司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2021年征地拆迁纠纷诉讼官司注意事项。

一、征地拆迁纠纷诉讼官司起诉期限

1、6个月:明确知道或应知道行政行为存在,且在行政行为中明确告知起诉期限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如治安行政处罚、征收拆迁决定等行政行为,会在相应的文书后明确告知救济途径。提醒注意,很多人在收到相关行政决定后,通过信访等方式解决,这并不是导致起诉期限扣除或延长的合法事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应当按照行政决定中所交代的诉权及时行使权利。

2、1年: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存在,但并未告知诉权时,起诉期限为1年。诉权的告知一般通过书面的方式,如果未被告知诉权则适用1年的起诉期限。提醒注意,在原行政诉讼法中对此类情况曾经规定了2年的起诉期限,在新的行政诉讼法解释中修改为1年。对于复议未告知诉权的,也适用该起诉期限。

3、5年和20年的最长保护期: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两种最长起诉期限。针对既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存在,也未被告知诉权的,针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20年,针对除涉及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提醒注意,最长起诉期限起算点都是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且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起诉期限审查较为严格,除非无法适用其他起诉期限,否则不轻易适用最长期限。提交此类行政行为材料的,立案时只提交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内容即可。

二、法院拒收起诉材料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4款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提醒注意,实践中,由于向上级法院投诉耗时耗力,一般建议当事人直接向院长或立案庭负责人反映、投诉和举报。现场立案时,当事人向法院递交材料,如果法院不出具接收清单,当事人很难证明自己提起或何时提起的诉讼,对即将超过起诉期限的诉讼是有风险的,而法院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情况则会导致当事人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三、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7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1、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并未特指某级人民法院,因此,可以理解为,在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仍然不予处理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继续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2、向人民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负有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如果两级人民法院均出现违规违法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寻求监督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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