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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信之源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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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是河北省某村村民,拥有一处自己的宅基地,2013年的时候,李某夫妇因外债将房子卖给了非本村的王某,成交价格是15万,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交房、付款履行合同的义务。因为是宅基地的关系,王某也不是本村村民,所以不能办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王某买完房屋经过简单的收拾就入住了,就在2016年的时候,由于房价上涨,李某夫妇以宅基地不能买卖为由,要求王某退回房子。

宅基地买卖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房屋纠纷法律咨询找信之源律师

房屋纠纷法律咨询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信之源房屋纠纷法律咨询律师介绍,虽然李某夫妇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我国,宅基地是禁止买卖的,因此此合同违背了我国法律地位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其次,既然合同是无效的,在这个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都是有责任的,因此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夫妇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盲目购买应该承担次要责任。由于房价上涨严重,时间跨度比较大,房屋存在升值的现象,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李某夫妇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屋应返还给李某夫妇,但李某夫妇应赔偿王某的损失以及相应升值部分的损失。

【房屋纠纷法律咨询: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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