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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之源政策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1-31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是我国首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种,以此取代了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不再征收排污费。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应税污染物。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开征环境保护税将向企业释放出“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明确信号。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加大了企业的污染成本,给企业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压力和动力,意义重大。

一、谁污染谁缴税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该规定表明: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多排污多缴税

环保税法在设定税额标准时,既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又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性和选择空间。例如,对大气和水污染物设定了税额上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考排污费标准,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环保税法制定了减免税规定。例如,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限定了适用减税的条件。

三、税收环保部门联动征管

环保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入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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